众所周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个指标取较低者为税前扣除限额,未扣除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一、税收策划前企业基本情况
甲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主要制造开发新能源汽车,对于企业来说是营销公关关键时刻,该产品的营销模式决定了企业有非常高的业务招待费。为了打通销售渠道,专门设立了营销部,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主要是因为销售新产品而发生的。但是由于税法的规定限额,导致该企业一直存在很高的税负。
2024年全年销售额是40000万元,当年的业务招待费是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是25%
甲公司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
限额1销售收入的5‰:40000*0.005=200万元
限额2发生额的60% :600万元*0.6=360万元
所以取较低者200万元为扣除限额。超过标准的400万元(600-200)不允许扣除,应该做纳税调增。
二、做税收策划后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情况
针对甲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甲公司的营销部门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乙公司。甲公司将新开发的产品以350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公司,然后乙公司将产品以40000万元的价格对外再销售。同时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进行再分配,即甲公司分配280万元,乙公司分配320万元。
此时甲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限额1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5‰:35000*0.005=175万元
限额2发生额的60%:280*0.6=168万元
所以取较低者168万元为扣除限额,超过标准的112万元(280-168)不允许扣除,应该做纳税调增。
此时乙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限额1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5‰:40000*0.005=200万元
限额2发生额的60%:320万元*0.6=192万元
所以取较低者192万元为扣除限额,超过标准的128万元(320-192)不允许扣除,应该做纳税调增。
所以我们得出结论,没有做税收策划以前,甲公司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200万,做了税收策划以后,增加了扣除基数,甲公司和乙公司总共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360万元(168+192=360),业务招待费可以多税前扣除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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