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管会
物管会(全称是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的,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组织。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2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2/3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2/3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 业主委员会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 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物业管理企业应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有认可的章程,能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的法人企业。
5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有如下特点:
- 业主委员会是决策人,物业管理公司是雇员。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的情况和多数业主的意志,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
- 双方地位平等。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建立在物业服务合同之上的契约关系,双方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关系,没有隶属关系。
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由,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的自由。在组织关系上,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 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受托是一种合同关系。
物业公司是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聘用的管理小区日常管理事务的公司,如小区的治安、环境卫生等,属于有偿服务。
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组成的管理组织,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公司。
业主委员会愿意出多少钱以购买什么样的服务,物业管理提供何种服务要按什么标准收费,完全是一种交易,而不是行政分配。
-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独立运作的,互不干扰,双方可以因发展变化的需要,在协商一致条件下续签、修改或解除合同,但都无权干预对方的内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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