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个人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十分普遍。对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为500元。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
二、随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费)依据。现行政策即《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当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没有任何扣减项。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在计算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出租或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时,其计税收入均不含增值税。虽然该文件并未明确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为不含税收入,但从税收政策的原理分析,个人取得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应按不含税收入计算。免征增值税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缴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费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支付个人利息,支付方是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支付单位应该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税务机关会按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有0.5-3倍的罚款。在实务中,有的企业是通过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为企业,银行利息也是由企业自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形式上来看,贷款主体为个人,并且企业是将利息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支付给银行,作为个人并未取得利息收入,从情理上,应当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因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扣除任何费用,所以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有依据的。这就要看税务机关是否“人性”执法。
三、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印花税法》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单看这点,所有的借款合同均应缴纳印花税。但并非如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备注栏注明,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指的是以下单位和借款人签订的合同:1、银行业金融机构;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企业虽然与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需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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